監督舉報:
一、行使信訪舉報權利應注意的事項
(一)應當遵守法律、法規,不得在機關、單位辦公場所周圍、公共場所非法聚焦,圍堵、沖擊機關、單位,攔截公務車輛,或者堵塞、阻斷交通;不得攜帶危險物品、管制器具;不得侮辱、毆打、威脅機關、單位工作人員,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,或者毀壞財物;不得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、滋事,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;不得煽動、串聯、脅迫、以財物誘使、幕后操縱他人信訪,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。
(二)如實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況和證據,對檢舉控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,不得夸大、歪曲事實,不得誣告陷害他人。
(三)接受黨組織、單位的正確處理意見,不得提出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要求;對反饋的處理結果情況予以保密。
二、紀檢監察機關不予受理的信訪事項
(一)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、仲裁、行政裁決、行政復議等途徑解決的。
(二)依照有關規定,屬于其他機關或者單位職責范圍的。
(三)僅列舉出違紀或者職務違法、職務犯罪行為名稱但無實質內容的。
三、舉報須知
(一)受理集團本部以及所屬全資控股子公司黨組織、黨員違反政治紀律、組織紀律、廉潔紀律、群眾紀律、工作紀律、生活紀律等黨的紀律行為的檢舉控告;監察對象不依法履職,違反秉公用權、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等規定,涉嫌貪污受賄,濫用職權、玩忽職守、權力尋租、利益輸送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、職務犯罪行為的檢舉控告。
(二)根據《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》有關規定,檢舉、控告、申訴人在檢舉、控告、申訴活動中必須對所檢舉、控告、申訴的事實的真實性負責。接受調查、詢問時,應如實提供情況和證據。如有誣陷、制造假證行為,必須承擔紀律和法律責任。相關規定如下: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: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,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,情節嚴重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造成嚴重后果的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》第七十三條規定:監察對象對控告人、檢舉人、證人或者監察人員進行報復陷害的;控告人、檢舉人、證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監察對象的,依法給予處理。
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第五十九條規定:制造、散布、傳播政治謠言,破壞黨的團結統一的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較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開除黨籍處分。
政治品行惡劣,匿名誣告,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謠言,造成損害或者不良影響的,依照前款規定處理。
(三)舉報電話:0552-2081360
(四)舉報郵箱:bbctjw@126.com
(五)來信郵寄:蚌埠市涂山東路1717號城投公司23樓2304室(郵政編碼:233000)
(六)提倡實名舉報(請填寫真實姓名、身份證號和準確聯系方式等內容)。舉報人反映問題應提供具體事實情節,并盡量提供相關證據,如照片、錄音、視頻等,切忌內容空泛、道聽途說、憑空想象。